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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1-06-24 11-31-58


枣庄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


枣庄市统计局

枣庄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611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以202011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在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省、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的精心组织下,在全体普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广大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人口普查主要阶段任务已圆满完成。现将快速汇总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常住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2] 3855601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729140人相比,十年共增加126461人,增长3.39%,年均增长0.33%

二、户别人口

全市共有家庭户[3]1258194户,集体户59705户,家庭户人口为3639694人,集体户人口为215907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89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23人减少0.34人。

、地区分布

1 各区(市)人口

地 区

人口数

(人)

占全市人口比重(%

2020

2010

全 市

3855601

100

100

市中区

613015

15.90

14.36

薛城区

485637

12.60

10.50

峄城区

362524

9.40

9.77

台儿庄区

305102

7.91

7.49

山亭区

406722

10.55

12.46

滕州市

1574648

40.84

43.00

高新区

107953

2.80

2.41

、性别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1978529人,占51.32%;女性人口为1877072人,占48.68%。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5.41,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降低了3.48个百分点。

、年龄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866637人,占22.48%15-59岁人口为2273751人,占58.97%60岁及以上人口为715213人,占18.55%,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528256人,占13.70%。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比重上升6.14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比重下降11.33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5.20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4.28个百分点。

2 全市人口年龄构成

年龄

人口数(人)

比重(%

总 计

3855601

100

0-14

866637

22.48

15-59

2273751

58.97

60岁及以上

715213

18.55

其中:65岁及以上

528256

13.70

教育程度

全市常住人口中,拥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409484人;拥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口为529336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362305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039740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口由6673人升至10620人;拥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人口由1408113729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由41203人降至35333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由2476426967人。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全市人口中,1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4]8.77年增至9.27年。

全市常住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161854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减少47478人,文盲率[5]5.61%降至4.20%,下降1.41个百分点。

、城乡[6]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2287321人,占59.32%;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568280人,占40.68%。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522955人,乡村人口减少396494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2.01个百分点。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不等的情况。

[2]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3]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4]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将各种受教育程度折算成受教育年限计算平均数得出的,具体的折算标准是:小学=6年,初中=9年,高中=12年,大专及以上=16年。

[5]文盲率是指常住人口中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所占比例。

[6]城镇、乡村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