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鲁统办字〔2021〕19号)和市场监管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的通知》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行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式,是指本部门在依法履行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中,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以及执法检查人员,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由执法监督局负责,各专业科室为配合科室。
第五条 抽查事项为: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抽查事项清单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根据国家统计局依法印制的“统计执法检查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执法证号、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七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为“四上企业”,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依据市场主体生存状态给予动态调整。
第八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九条 实施检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并进行分配。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条 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抽取,可以通过摇号、机选或者抽签等方式在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和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方式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也可以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随机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行责任可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须进行备案。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案卷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执法监督局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并对典型案例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曝光或通报。
第十五条 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由执法监督局定期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抽查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守则,对调查对象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