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划分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统计局、高新区经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划分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办设管字〔2018〕100号)文件精神,市统计局决定近期在全市开展城乡划分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乡划分质量检查工作采取市局质量抽查和各区(市)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局抽查不少于2个区(市)。各区(市)对新划入城镇的村级单位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于11月8日前完成。
二、各区(市)要严格按照《城乡划分质量控制办法》第六阶段第15环节中“现场检查”质量控制节点的要求,重点检查以下情况:
(一)区划是否不重不漏。参考四经普绘制的普查区图,民政部门提供的乡级单位和村级单位名录,重点核查:统计用区划是否存在交叉和遗漏,统计用区划名称是否正确,乡级单位和村级单位名录是否混乱。及时发现统计用区划存在的问题,做好更正维护。
(二)区划发生变更的情况。重点核查:撤乡并镇、镇改街道、村(居)合并等区划调整情况。检查发生合并的村委会的连接情况时,在核查村委会驻地与乡级政府驻地连接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核查合并前的村委会驻地与合并后的村委会驻地连接情况。
(三)城乡属性发生调整的单位的连接状况是否属实。重点核查:乡级属性由3改为2的镇(乡),乡级人民政府驻地与所属县级人民政府驻地的连接情况;村级属性由9改为2~8的村级驻地的连接情况。
(四)农业用地情况是否属实。重点核查:村级属性由9改为2、4、6的村级单位的农业用地情况,以及村级属性为8的居委会的农业用地情况。
(五)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多年未发生变更的单位是否属实。重点核查:辖区地域是否发生变化,乡级政府驻地、村级单位驻地是否发生变化,驻地连接情况是否变化,农业用地情况是否有变化。
三、定于11月上旬开展市质量抽查工作(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区(市)于11月10日前将城乡划分质量自查情况(电子文档)报市统计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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