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支持配合修改清理法规规章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统计局、高新区经发局: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关于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支持配合修改清理法规规章的通知》(鲁统字[2016〕53号)的要求,各地要全面梳理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做好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需要废止的,及时废止。
各地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8月20日前向市局写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主要的进展和工作情况。
联系人:巩晨晨
2016年8月15日
附件:关于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支持配合修改清理法规规章的通知
鲁统字〔2016〕53号
各市统计局:
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5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梳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9月底前按程序完成修订和完善。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精神,全面清理全省统计系统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不符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通知如下:
一、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市统计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向地方人大、法制办汇报沟通,并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法制办按照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将统计登记纳入“五证合一”之中。
二、各市级、县级统计局要全面梳理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做好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需要废止的,及时废止。
各市统计局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8月25日前向省局写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主要的进展和工作情况,以便省局汇总情况上报国家局。各市要确保9月底之前完成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
联系人:刘涛
电话:0531-82599656
山东省统计局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