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件通知

关于转发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直接核查和转交核查统计违法案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16-03-22 00-00-00

各区(市)统计局、高新区经发局,市局各科(队、室、中心):
现将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直接核查和转交核查统计违法案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鲁统字〔2016〕20号)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统计局
2016年3月22日
 
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直接核查和转交核查统计违法案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统字 〔 2016 〕 20 号
各市统计局:
  为全面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从源头上遏制“数据上的腐败”的重要指示,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中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若干规定》,近日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关于做好直接核查和转交核查统计违法案件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统计局直接核查和转交核查统计违法案件的工作参照国家统计局通知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
2016年3月16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直接核查和转交核查统计违法案件工作的通知
国统字〔201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全面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从源头上遏制“数据上的腐败”的重要指示,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中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局直查案件的现场核查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室关于协助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要求。在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人员现场核查期间,地方各级统计局和各级国家调查队要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确保核查工作顺利、高效进行;及时按要求通知检查对象,确保检查人员核查时,能够找到人、看到现场、得到有关材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确保检查对象独立向检查人员提供情况;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成其他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核查工作安排和有关内容,不得敷衍塞责、消极应对,不得发表对抗、抵制执法检查的言论,不得提示、暗示、包庇、纵容检查对象统一口径、提供虚假情况和虚假材料等。
  二、严格按照要求参加约谈。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约谈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时间参加约谈,端正对违法案件的认识,明确严惩统计违法的态度、整治的方向及重点;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约谈情况。
  三、认真扎实做好整改处理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目标、原则、措施、责任和时限。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深刻认识案件的严重性、危害性,深入查找原因,举一反三,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对直接核查涉嫌的违法事实,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坚决按要求依法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积极配合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对于不符合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坚决予以清理。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及时通报、曝光统计违法案件,公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坚决堵住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制度漏洞。上述内容应形成整改报告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限内报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四、严格按要求报送整改处理落实情况报告。报告应当由省级统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上报国家统计局,主要包括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的整改报告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落实情况,统计违法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责任人的正式处理决定文件,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材料,通报曝光文件或材料等。
  五、加强对国家统计局转交案件的现场核查工作。对国家统计局转交省级统计机构直接核查的案件,省级统计机构应成立检查组,严格按照要求依法进行现场核查。对于国家统计局要求核查的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指标,必须严格依法由检查人员独立实施检查,询问有关人员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核对检查对象提供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对与检查对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对于要求核实的干预调查对象独立调查、独立报告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案件,要抽取相当数量的调查对象和统计指标进行现场核实,查清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询问报表填报人员、单位负责人和统计机构数据审核、录入、上报、处理人员,检查工作人员电子通信系统(包括QQ群、电子邮箱等),查阅数据采集平台日志、会议记录、相关文件、工作笔记等方式,查清数据失实的具体过程和真实原因。对于检查的所有过程、每一步骤、核实的相关情况、相关人员的陈述、取得的证据资料,都要按规定如实记录并制作规范的文书,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执法检查中,应由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一对一地进行核实,与检查无关的人员一律回避,为检查对象提供真实情况创造良好的条件。检查机构和人员应对检查对象提供的情况严格保密,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任何信息。
  六、认真做好转交案件的处理工作。现场核查完毕后,省级统计机构应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向国家统计局报送转交案件核查报告,主要包括核查工作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处理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后,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和数据不实的情况;确有违反统计法行为的,应严格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转交案件整改正式报告按照国家统计局直接核查案件整改报告的报送要求上报。
  七、完善统计案件移送制度。国家统计局直接核查的涉及地方统计局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转交中央纪委、监察部或者转交省级统计机构由其转交省纪委监察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国家统计局直接核查的涉及国家调查队系统的案件,由国家统计局转交中央纪委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纪检组,或者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室转交局人事司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八、建立案件核查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国家统计局直接核查案件或转交省级统计机构直接核查的案件,有关单位和人员不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进行核查,不认真落实相关整改处理要求,泄露核查有关信息和情况,违反核查有关规定,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典型的予以通报、曝光。
  国家统计局与省级统计机构共同核查案件,参照国家统计局直接核查案件的要求办理。市级、县级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向国家统计局反映案件整改有关情况,必须通过省级统计机构进行。
 
 
                                                   国家统计局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