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经普办关于核查重名重码单位信息的通知》
枣经普办字〔2014〕7号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经普办:
现将省经普办《关于核实重码重码单位信息的通知》(鲁经普办字【2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反馈名单中的“序号、处理地、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名称、单位类别、报表类别、行政区划代码、单位所在地地址、是否联网直报单位、底册存在标注”列内容不得变动。
二、对辖区内重名重码单位进行核实后,填写“核实情况、处理意见、拟更正的组织机构代码、拟更正的单位名称”四列内容,“核实情况、处理意见”所有单位必填,且核实情况仅能填写“1”或者“2”。
三、对确认属于本辖区的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正确的,请在“核查情况”栏中标注“1”;对确认属于本辖区的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错误的,在“核查情况”栏中标注“2”。
四、几种情况的处理:①完全重复的单位,请在正确单位信息后核实情况标注1,处理意见写“与我市组织机构代码为“…”单位重复,更正删除组织机构代码为“…”单位”;错误单位信息后核实情况标注2,处理意见写上与我市组织机构代码为“…”单位重复,建议更正删除。②法人和本部产业活动单位重复的,请核实组织机构代码和名称,并进行更改。③在我市反馈名单中未找到与之重复的单位,有两种情况:一是与其他地市单位重复,二是与核查底册中标注0和9的单位重复。第一种情况要完全按省通知的要求执行,第二种情况,核实情况标注1,处理意见写上“与底册中标注0或9的单位重复,底册中已标注处理”④核查时,标注存在,是个体户的,没有组织机构代码,核实情况标注2,处理意见“为个体户,建议删除”。
五、上报时间及方式:请各区市于1月23日下午4点前将核实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市普查办。
邮 箱:zzpczx@163.com
联系人:张 磊 任 力
联系电话:15906325177 3318947
附件:省普查办关于核实重名重码单位信息的通知
市第三次经济普查办公室
2014年1月22日
附件:
关于核实重名重码单位信息的通知
鲁经普办字〔2014〕4号
各市经普办,各市统计局:
由于各市上报核查库中存在的重名重码单位,对普查数据的采集工作有影响。为保证不重不漏的做好普查登记工作,现将全省核查库中的重名重码一并返给各市,请各市对本辖区内重名重码单位进行核实确认。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取重名重码单位名单
在反馈的全省重名重码单位名单中,提取与各市有关的重名重码单位进行核实。注意,反馈名单中的“序号”列内容不得变动。
二、确认单位基本信息的准确性
组织相关专业和有关县市,对与本市有关的重名重码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类别、报表类别、行政区划代码、是否联网直报单位等基本信息,要特别注意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不得使用法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
三、分析重名重码的原因及提出解决办法
1、对确认属于本辖区的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正确的,而另外一方重名重码单位错误的,请在“核实情况”栏中标注“1”;在“处理建议”栏中说明处理建议,如“XX市的产业活动单位借用我市法人单位信息,请XX市更正”等。
2、对确认属于本辖区的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错误的,请在“核实情况”栏中标注“2”;在“处理建议”栏中说明处理建议,如“我市的产业活动单位借用XX市法人单位信息,我市更正”等,并在“拟更正的组织机构代码”、“拟更正的单位名称”栏中填写正确的代码或名称。
四、其他事项
1、重名重码单位名单加载至省经普办Ftp,请各市自行下载;
2、请各市于1月24日10时前将核实情况以电子邮件或QQ传送方式上报省经普办。联系人:郑焕昶,联系电话:0531-86197871。
山东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统计局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