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办法》的
各区(市)统计局、枣庄高新区经发局,市局各科(队、室、中心):
为科学、有效地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全市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枣庄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实际,制定《枣庄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办法》。现将《办法》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统计局
二O一四年一月七日
枣庄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办法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改善和优化经济普查工作环境,维护经济普查工作秩序,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省统计检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枣庄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法检查组工作职责
负责普查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受理对普查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普查中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查处普查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普查中的典型违法案件予以曝光。协助综合组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做好与各方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反馈信息和情况;完成省经普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枣庄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法检查组职责分工
(一) 经济普查执法由市经济普查执法组牵头,各相关业务组紧密配合协同办案。有关普查对象的经济普查资料报送时效及数据质量情况,催报、查询等情况由有关专业组负责;法律文书使用及立案、调查笔录、调查取证等情况由市经济普查执法组具体实施。
(二)各业务组要主动向市经济普查执法组提供经济普查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书证(普查报表催报单、送达回证、派发普查资料签收表等)、视听录像、照片等材料,从而为市经济普查执法组办案提供依据。
(三)市经济普查执法组要根据各有关业务组提供的情况,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经过批评教育,仍不积极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并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三、执法主体
经济普查执法主体为市及各区(市)统计局,由各自经济普查执法组具体负责。一般案件,原则上由区(市)经济普查执法组依法进行查处。重大复杂案件,如需市局直接立案的,应及时将案情上报市统计局法规科。其中:枣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普查违法案件上报市统计局后,由市经济普查执法组进行查处。
四、处罚原则
(一)市及区(市)经济普查执法组要坚持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将普查前的宣传教育、预防、试点检查、普查阶段的检查与查处典型违法违纪案件相结合;将宣传教育、行政管理融入到执法全过程,努力提高执法效果。执法办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较重的,要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二)对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或经济普查机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三)对经济普查对象有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对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有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有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举报制度
建立举报制度,实行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
举报电话:3316973
举报电子邮箱:zztjfgk@126.com
六、备案制度
在查处经济普查违法案件时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大案、要案必须在立案后10天内向省统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