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件通知

2013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要点

作者: 来自: 时间:2013-04-28 00-00-00

2013年是继续深化统计改革的关键年,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统计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全省统计法制要点的要求,以巩固提高拓展统计“四大工程”和实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重点,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为统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

(一)完善依法统计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其作为一项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完善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统计领导协调机制,健全组织指导、考核奖惩、督促检查等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大力提升依法统计的意识和能力。全市广大统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理念,始终恪守职权法定原则,自觉养成依法办事习惯,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统计改革、推动统计发展、化解统计矛盾、维护统计秩序的能力。

  (三)努力将统计工作各方面、各环节纳入法治轨道。要全面加强统计普法、执法工作,使各项统计工作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统计活动各参与方都能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职权和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使整个统计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透明、高效。

    二、围绕中心工作,健全完善统计法律制度

   (一)配合做好统计立法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和省统计局做好《统计法实施条例》《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规、规章和法制建设文件的审核、研究、论证和修订工作并提出建议。

   (二)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各级统计机构对本单位、本系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保证统计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统计局备案

    三、搞好统计普法,营造依法统计工作环境

  (一)组织开展《统计法》颁布30周年系列纪念宣传活动。各级统计机构要将《统计法》颁布30周年作为提升全社会统计法律意识的重要契机,认真谋划,精心组织,通过召开纪念座谈会、举办知识竞赛和演讲比赛、征集书画作品、制作电视宣传短片、编印纪念文集以及评选表彰先进等,广泛深入地开展纪念宣传活动。

  (二)扎实推进统计“六五”普法工作。认真开展对统计“六五”普法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督导工作。充分利用经济普查以及“四大工程”建设等重大活动,有力推动统计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完善普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提升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三)强化对重点对象的普法宣传。继续重点抓好党政领导、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和“三上”企业负责人、统计人员的学法用法,加强分类指导,切实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市以区(市)为片区,分对象组织学习培训。对区(市)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要通过举办培训、函授教育、中心组学习等方式,组织开展统计法知识的学习培训;对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和重点企业统计人员,要通过统计普法骨干培训、统计专业会议、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上岗培训等方式,组织开展统计法知识的学习培训。

    (四)抓好统计法制宣传精品的制作。认真总结多年来统计法制宣传的经验,创新统计法制宣传的形式、内容。市、各区(市)要加大投入,加强谋划和设计,充分借助专业机构和社会力量,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努力制作出一批高质量的统计法制宣传精品。

    (五)切实加强统计法制信息报送工作。各区(市)统计局须及时报送统计法制工作开展情况等有关信息,以便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地了解全市统计法制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强力推进统计执法检查,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一)突出查办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中的统计违法行为。要继续将“四条红线”执行情况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的重中之重,对于非法代填代报、干预企业独立上报等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努力排除对企业源头数据的各种干扰,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数据。

  (二)切实加强统计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要围绕基本单位名录库、“三上”企业的基础工作、工业、投资、能源和服务业统计等重点领域,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主动地、有计划地开展统计巡查或专项执法检查,为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机制提供重要依据。

  (三)认真做好经济普查执法工作。要高度重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将其作为保证普查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抓紧组建普查执法机构,健全普查执法工作机制,设立普查举报电话、邮箱等。根据“三经普”的特点,研究确定普查执法工作的内容和方式,尽早做出工作部署。

  (四)建立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和曝光制度。省统计局将开展重大案件通报和曝光工作,各级统计局也要建立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或曝光典型的统计违法案件。

  (五)发挥统计执法的服务功能。要适应加快建设服务型统计的要求,将服务理念贯穿统计执法全过程。继续推行并不断完善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使广大调查对象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企业的业务指导,推动企业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认真做好对被检查地方、被处罚单位的回访指导工作,巩固执法成果。加强正面教育和宣传,树立统计守法先进典型,引导和鼓励企业诚信统计。

  (六)加强对统计执法行为的监督。市局继续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认真实施立案、结案报告制度和重要统计违法案件备案制度,严格执行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断强化对日常执法工作和办案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采取有力措施,夯实统计法制工作基础

(一)加强统计法制队伍建设。按照“十二五”统计发展改革规划纲要的要求,各区(市)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设立专门统计执法机构和专职统计执法人员配备。

(二)加大工作保障力度。各区(市)统计局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努力将统计普法等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统计法规工作正常开展。

(三)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制工作考核机制。市局将按省局要求,出台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对区(市)统计法规工作开展情况与年终总结结合起来考核,并加大统计法规基础工作的分值,使考核办法更加客观、全面和准确。

(四)完善统计执法责任制。各区(市)统计局要制定本地区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市局下达年度执法目标,将统计执法检查作为一项硬任务加以落实。市局对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加强工作创新研究。针对统计改革发展出现的新问题,要以敢于创新的精神进行探索和研究。围绕“四大工程”建设,创新统计法规工作理念、形式和方法,创新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模式,探索统计代理机构的监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