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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作者: 来自: 时间:2013-04-09 00-00-00

 

    各区(市)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各大企业

    为切实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5号)和国家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

    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源头和基石。全国实施的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为核心的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是统计理念,对统计工作尤其是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目前我市统计基层基础仍然薄弱,主要表现在基层统计机构队伍建设滞后,部门统计机构队伍不健全;企业统计不能满足联网直报的需要;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不能满足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的需要等。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推进统计改革、提高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全面提升统计工作水平。

    二、明确重点

    (一)加强区(市)、乡镇(街道)、队伍建设。各区(市)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设立服务业统计、投资统计、数据管理中心、统计普查和统计执法检查等机构队伍,有条件的区(市)可以成立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各区(市)要根据辖区人口和经济总量规模合理配备专业统计人员,通过增编考选等措施充实统力量,区(市)统计局负责人调整,须按程序征求市统计局的意见。枣庄高新区和各区(市)主办的经济开发区(园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统计机构或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部门,并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按照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专门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的规范化乡镇统计站建设要求,全面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机构、队伍建设,10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专职统计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5万人以上至10万人的乡镇(街道),专职统计人员配备不少于4人;5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专职统计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各乡镇(街道)可在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配备2—5名兼职统计人员。乡镇(街道)承担统计工作机构行使政府综合统计管理职能,依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辖区内统计工作。农业、工业、能源、三产服务业、社会科技、建筑投资、财政税收等各项经济社会指标,在归口管理的基础上,由统计工作机构按国家统计制度要求全面搜集整理、汇总上报。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负责人的调整,须征求区(市)统计局意见。各村(居)民委员会要至少明确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二)大力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市直和各区(市)经济综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设立专门统计机构或明确承担统计职能的业务科室,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实现由部门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市、区(市)、乡镇(街道)所属各部门、行业要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等各项资料,各部门单位在统计业务上要接受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统计资料要同时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三)推进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内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以下统称三上企业)要明确承担综合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企业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业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2-5人,小型企业要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认真落实《山东省企业统计规范》,要按照《山东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管理实施方案》的标准要求,加强三上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全面强化统计规范化建设,推动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强化统计基础工作

    (一)建立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行业,各企事业单位要全部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所有三上企业要建立健全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与统计报表真实衔接一致。单位统计人员更换,必须做好统计档案和统计资料的移交手续,确保统计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按照国家统计方法和制度要求,加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质量监控,加强数据质量的审核。统计、发改、经信、商务、财政、税务、人行等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联审机制,定期召开数据质量联审会议,对全市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进行综合评估。要实行数据质量全过程监控,严格按照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的要求,对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对资料来源、口径、范围及逻辑关系进行评估论证,指导企业严格按照统计制度上报统计数据,确保数据源头来源真实。

    (三)规范统计信息发布程序。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发布经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认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向社会提供和发布统计数据要严格程序、严把质量,确保口径一致。各部门、单位发布全局性经济社会统计资料,要事先与本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调衔接,未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衔接认定,不得擅自发布和使用统计数据。

    (四)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要加强计信息网建设确保各级计算机网络联网运行畅通要重点解决市、区(市)、乡镇(街道)之间的专线联网问题做到街道)统计与市、区(市)统计局上专线互联实现计信息采处理传输存储和管现代化。所有的三上企业必须配备能够满足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要求的网络设备。

    (五)建立健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要切实重视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建立完善统计、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和质监等部门组成的基本单位名录资料交换共享平台,加强基本单位信息的采集、管理、交换和使用。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加强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实行动态维护、及时更新,确保基本单位名录库准确完整。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单位都要将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遇到困难和问题。要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制定严格的考核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切实保障基层统计经费。各级政府要加大统计工作投入,依据辖区人口和经济规模合理核定经常性公用经费预算,将统计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依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度增加。各类普查所需经费要根据辖区拥有的人口数、调查单位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好本级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对统计部门抽中的以反映城乡居民收支情况为主的记账户和辅助调查员、村居统计调查员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度进行调整,并确保足额及时拨付。区(市)、乡镇(街道)要切实改善统计部门工作条件,保障基层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依法保障基层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各级统计机构要强化统计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开展好继续教育工作,确保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努力做到应统尽统。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要深入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各界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为依法统计的良好社会氛围。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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