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第十一届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
国统字〔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其他有关单位:
为表彰近两年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集体和个人,促进统计科学进步和创新,增进全社会对统计科研的重视和对统计科研工作者的尊重,推动全国统计改革与统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国家统计局拟开展第十一届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设奖情况
集体或个人在统计基础理论研究、统计应用研究、统计教育和统计信息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科研成果,包括研究课题、学术论文、统计专著、统计教材、统计教学课件和软件等均可参加评选。课题和软件须经过鉴定,论文须正式发表,专著和教材须正式出版,教学课件应拥有版权。
本届评选设优秀统计课题论文奖,优秀统计专著奖,优秀统计教学奖(包括统计教材和统计教学课件两个类别),优秀信息技术应用奖
二、评选标准
一等奖:选题具有开拓性;在统计理论或统计方法上有一定程度的创新;具有重大的学术或实际应用价值;在国内同类研究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等奖:选题具有重要意义;在统计理论或统计方法上有新的观点或创见;具有较高的学术或实际应用价值;在学术理论界或实际部门得到较高评价。
三等奖:在统计理论或统计方法上有一定见解;对解决理论或实际问题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学术理论界或实际部门受到好评。
为引导统计科研方向,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公信力,本届评奖仍将向在数据质量控制、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标准研究方面有突出成就的科研成果适当倾斜。
三、成果完成时限和申报截止日期
成果限于
四、报送渠道及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统计学会)、中国统计学会各专业统计分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优秀成果推荐工作。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的成果应通过所在地区统计局(统计学会)统一上报。上报成果一般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成果二等奖以上,否则应出具必要的学术水平证明。
(二)“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结项单位和设有统计系的高等院校,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课题论文类优秀成果数量一般不超过6项,专著类一般不超过2部。设有统计系的高等院校申报同一类优秀成果数量一般不超过3项。
(四)报送方式
请登录“中国统计科学研究网”,进入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系统,进行注册后,按提示认真填写(已在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系统和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申报系统注册过的用户,可直接登录进行报送)。网址:http://csr.stats.gov.cn。
1.课题论文类成果的网上申报,在填写基本信息后,需上传的电子版材料还包括以下四项:(1)申报书;(2)活页(本表不得直接或间接含有申报者个人或相关信息);(3)成果原件(成果原件必须做匿名处理);(4)1万字以内的成果压缩稿。
2.专著类成果的网上申报,在填写基本信息后,需上传的电子版材料还包括申报书、活页两项。
各类成果均要求有纸介质申报书1份(须加盖公章),成果原件1份(专著类成果需提交正式出版物6份),以上材料寄送至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请申报者确保不同报送方式所报资料的一致。
申报书和活页可从“中国统计科学研究网”和“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http://www.stats.gov.cn)”下载。
(五)评委会办公室一般不直接受理个人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应由各地区、各部门(专业)的有关机构归口推荐。
(六)评委会办公室不受理已获得其他同级科研成果奖励的研究项目。课题成果参加研究者申报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论文成果一般不超过3人。1位作者作为负责人只限申报1项成果,但可作为参研人员申报其他成果。
五、联系方式
第十一届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科研管理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评委会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26。
联系人:吕洁、
联系电话:010-68783979、68783990、68783949(传真)
附件1:第十一届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设奖情况一览表
附件2: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申报书
附件3:成果论证活页
国家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