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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统计局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作者: 来自: 时间:2012-05-11 00-00-00

(2012年4月28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加强车辆配备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确保运行安全,降低行政成本,更好地完成服务保障任务,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车辆管理

第一条  实行车辆统管制度。所有车辆的购置、调度、使用、维修、保养、供油等,全部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二条  车辆从购置到报废的所有资料及有关证照、使用台账等,由办公室妥善保管;车辆备用钥匙,由车管人员集中保管。

第三条  车辆上路行驶必须证件齐全,定期购买车辆保险,定期审验,确保车辆不拖险、不拖审。

第四条  实行定车定人驾驶制度。驾驶员一般每人固定驾驶一部车辆,要严格操作规程,严禁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本局车辆一般不外借,遇特殊情况须经局长批准,并由本车司机驾驶。

第五条  办公室对每部车辆分别建立用油、行驶里程、维修、值班、违章等事宜的台账,每月初由办公室将每台车辆的所有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全局公开。

第六条  车辆到达单位后,要整齐停放在办公楼前后的车位上。非公务活动,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商店、娱乐场所。未经批准,车辆一律不准开回家过夜停放。

第七条  实行值班车制度。驾驶员实行公休日轮流值班制,双休日、节假日原则上安排一部车辆值班用于公务,驾驶员在办公室待命;其间的车辆使用情况,由值班驾驶员登记并于当天报告车管人员。非工作时间,其他车辆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前后的停车场内;双休日、节假日还须将车钥匙统一上交车管人员。遇到特殊情况时,须事先向车管人员申请并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

第八条  严禁公务车辆参加婚礼活动。

第九条  车管人员要带头遵守本制度,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若出现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到位等违规现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严肃处理。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十条  车辆使用的范围:

(一)局领导工作用车。

(二)业务用车。包括:

1、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直部门发送重要文件,进行业务接洽等;

2、取送重要机密文件、监销文件资料等;

3、市内取送大宗资料、微机及机器设备等;

4、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万元以上的;

5、上级机关、本局部署、组织的大型活动用车;

6、统计执法检查、调研等用车;

7、其他经局长批准的业务用车。

(三)接待用车。包括:    1、国家局、省局、外省局来人的接送等;    2、兄弟市统计部门人员来枣的接送等。

(四)老干部特殊服务用车。    (五)经局长批准的其他用车

第十一条  实行局领导用车轮换制度。局领导用车除主要负责人外,每人每月相对固定一辆车接送上下班,每月一轮换,不固定驾驶员。车辆到达单位后,在优先保证用车局领导的同时,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车辆使用的程序。

(一)局领导用车。上班时间,由用车局领导直接通知本月相对固定车辆的驾驶员,驾驶员报告给车管人员后出车;非工作时间,由用车局领导通知车管人员统一派车。

(二)科室用车。市内公务用车,由用车科室(中心)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派车单,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室统一派车;科及科以下人员到市外出差一般不带车。

(三)车辆出市的管理。如因工作需要车辆出市,驾驶员要提前告知车管人员并填写派车单,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后,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三章  车辆加油与维修

第十三条  采取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控制用油,车辆每次加油均须按车管人员要求到指定地点加油,每月由办公室财务人员统一核算结账。

第十四条  无特殊情况,驾驶员不得自行加油。出差到市外途中确需加油的,须事先向车管人员报告,由随车领导在发票上签字,并经车管人员审核无误后方能进入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  车辆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由驾驶员凭发票先经车管人员按照事先批准的事项审核无误后,方可进入报销程序。

第十六条  实行车辆维修单制度。驾驶员根据需要提出维修申请,车管人员审核维修内容,经局长批准后,开具车辆维修单到指定地点维修。车辆外出途中确需修理的,由随车领导同意并经办公室核实,报局长批准后方可维修。修车报销凭证需随车领导签字证明,由车管人员审核后方能进入报销程序。

第十七条  车辆设备购置。确需购置的设备,须由驾驶员先向车管人员提出购置计划,报车管人员及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局长签字同意,方可到指定地点购置;购置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与,结算由车管人员、财务人员会同驾驶员一起进行;未经批准或不在指定地点购置配件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所有车辆的保险种类、保险费用,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驾驶员的聘任、教育、管理与使用,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二十条  驾驶员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市统计局各项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统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形象。凡违反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要态度端正、工作热情,自觉维护好车辆,保持车辆清洁。每次车辆完成任务后,驾驶员要及时报告负责派车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要坚决服从办公室安排,统一配置的通讯工具,必须24小时开通,保证随叫随到,正常出车。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严禁酒后驾驶,不准疲劳驾驶。驾驶员接到出车通知后,应提前到达指定地点,及时出车,出车时须证件齐全。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办的事不办。

第二十六条  正常上班期间,驾驶员不出车时应在办公室学习、休息,不准串岗、打扑克等。

第二十七条  出车期间,驾驶员严禁喝酒。因酒后驾车出现交通事故的,除接受交通部门处理外,要依照本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惩戒制度。

(一)对不服从管理,不注意保养车辆,在修理、用油、用车上弄虚作假,违反车辆停放要求、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或本办法其他禁止性规定的,发生第一次扣发工资100元,发生第二次扣发工资200元,发生第三次的,临时人员予以辞退,正式人员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仅发放生活费。

(二)驾驶员因公非酒后出车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因私出车或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驾驶员责任自负,损失自担,临时人员予以辞退,正式人员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仅发放生活费。

(四)对因驾驶员自身责任致使车辆被损、被盗或发生交通事故及违反交通法规被罚款的,一律由驾驶员自负责任,承担所有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车辆管理规定》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局长办公会议另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