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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作者: 来自: 时间:2011-11-25 00-00-00


添加时间:2011年11月25日 来源:本站原创

鲁政办发〔2011〕6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统计是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监测指导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更好地发挥统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

统计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决策部署。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源头和基石,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起点,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是提升统计能力、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关键环节。长期以来,基层统计机构和广大基层统计人员承担了大量的数据采集、审核、整理和上报工作,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全国正在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等四大工程建设(以下简称统计四大工程),这是统计理念和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事关统计发展改革建设全局,事关全面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对统计工作尤其是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目前我省统计基层基础仍然薄弱,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基层统计人员素质不高,工作经费不足,任务与力量不匹配。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国家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影响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推进统计改革,提高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促进全省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二、明确重点,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基层统计能力、规范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为目标,全面加强基层统计机构建设,充实基层统计力量,切实推进部门统计工作,严格规范企业统计行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统计工作条件,大力提升基层统计信息化水平,逐步建立起组织体系完善、队伍素质优化、调查行为规范、技术手段先进、保障条件完备的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体系。

(一)全面推行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强化措施,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要建立人员、经费保障机制,为工程建设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提升技术手段,建立结构合理、安全可靠、功能完备的统计网络体系;要督促企业完善网络环境和软硬件设施,确保企业实现统计网上直报;要加强督导检查,健全数据质量控制措施,全面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二)健全基层统计机构,加强基层统计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要不断调整充实统计力量。各类开发区(园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各乡(镇、街道)可明确相关机构承担统计工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根据人口总量、经济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要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体制,确保乡镇统计队伍稳定。各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各类企业要建立统计负责人制度,大中型企业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各类企业要设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企业统计负责人对企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实施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制度,推进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

(三)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各部门要大力推进全行业统计,实现由部门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及时向本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等。各部门在统计业务上要接受本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统计资料要同时报送本级政府统计部门;发布全局性经济社会统计资料,要事先与本级政府统计部门协调衔接,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布。

(四)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将统计信息化列为本地、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重点项目,纳入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各级要根据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要求,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保障国家、省、市、县、乡五级计算机网络运行畅通。要建立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安全应急机制,积极构建统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大力推广企业直报系统,提高企业联网直报能力和网上直报率,逐步实现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和管理的现代化。各级、各部门要重视统计信息化队伍建设,充实计算机技术人才。

(五)建立健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各地要加强统计管理登记工作,建立真实可信、及时更新、共建共享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完善统计、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和质监等部门组成的基本单位名录资料交换共享平台,加强基本单位信息的采集、管理、交换和使用。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广统计登记进政务大厅,使统计登记成为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基础性工作,确保新增企业及时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县、乡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及时维护更新,确保基本单位名录库准确完整。

(六)加强培训,提高基层统计队伍素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重视高素质统计人才的培养与使用,不断提高基层统计队伍整体素质。要加强对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各市统计部门要建立对大中型企业统计人员的轮训制度,各县统计部门要建立对小型企业统计人员的轮训制度。企业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要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制定年度统计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支思想过硬、品德优良、专业精深、作风扎实的基层统计队伍。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统计工作,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统计工作顺利开展。要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在制定发展规划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正确运用统计信息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管理提供统计保障。要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保障基层统计经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要将统计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类普查所需经费,应根据辖区拥有的人口数、调查单位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好本级预算,确保落实到位。对于各级统计部门抽中的以反映城乡居民收支情况为主的记账户及其辅助调查员、县乡明确的村居统计调查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度进行调整。县、乡两级要切实改善统计部门工作条件,保障基层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依法保障基层统计工作顺利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开展统计工作的法律依据。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坚决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努力做到应统尽统,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各统计调查对象要自觉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政府法制、监察和司法等部门要与统计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坚决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深入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各界和被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为依法统计创造良好环境。

p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统计 基础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