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枣统办字[2011]33号
各区(市)统计局、枣庄高新区经发局:
现将省统计局《关于做好“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11年年度审批和2012年一季度审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全市2011年年报和2012年一季报工作,并按照省要求的各市上报截止时间提前10天(2011年报为
关于做好“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11年年度审批和2012年一季度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普查中心:
根据《关于2011和2012年“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鲁统办字[2011]67号)要求,本次“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统称“三上”企业)2011年年度审批工作在国家反馈的2011年4季度“三上”企业名录的基础上,登入“三上”审批处理系统,选择【2011年】-【年度1或年度2】进行审批操作,并按照国家规定,于
一、审批范围
(一)2011年年度审批
1、由“三下”调整为“三上”企业;
2、破产、注(吊)销企业;
3、不符合“三上”统计标准需要退出的“三上”企业;
4、当年新开业企业;
5、需变更专业的企业;
6、单位界定错误需退出的企业;
7、附营专业需退出的企业;
8、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行政区划代码(只审核因企业跨省转移而造成的行政区划代码变动)指标的变更。
注:1-7项审批通过【年度1】进行审批操作,第8项审批通过【年度2】进行审批操作。
(二)2012年一季度审批
1、2011年四季度新开业的企业;
2、当年新开业(投产)企业;
3、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等发生变动企业。
注:2012年一季度审批材料的范围与2011年四季度审批要求相同,本通知不再累述,以下内容为2011年年度审批具体要求。
二、审批材料
(一)由“三下”调整为“三上”企业
1、工业
(1)《“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年度审批登记表(一)》(附表二);
(2)基本情况表(101-1表)(附表一);
(3)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6)11月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和(表二)复印件(若申报日时未形成11月相关报表的,可改为提供10月报表)。
2、贸易业
(1)《“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年度审批登记表(一)》;
(2)基本情况表(101-1表);
(3)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6)11月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和(表二)复印件(若申报日时未形成11月相关报表的,可改为提供10月报表)。
注:“三下”调“三上”的情况,不存在老建筑业企业新取得资质的情况,如果原来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被漏统,走新开业审批程序。工业企业指申请时已达到规模标准,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指申请时预计达到规模标准。
(二)破产、注(吊)销企业
因破产或注(吊)销原因退出“三上”的企业需准备下列相关材料:
破产企业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吊销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工商部门在报纸上登载的吊销企业公告。
如果破产企业无法取得法律文件、注销吊销企业无法取得通知书或吊销企业公告的,可由县级统计局出具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三)不符合“三上”统计标准需要退出的“三上”企业
预计年主营业务收入无法达到“三上”标准的原“三上”企业,只需在审批登记表中填写“年主营业务收入”,不需提供其他材料。
(四)当年新开业企业
1、建筑(房地产)业
(1)新开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书;
(2)《“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年度审批登记表(一)》(附表二);
(3)基本情况表(101-1)(附表一);
(4)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7)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2、贸易业
(1)新开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申报书;
(2)《“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年度审批登记表(一)》(附表二);
(3)基本情况表(101-1)(附表一);
(4)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7)连续3个月的统计报表(E204-1或S204-1)。
注:新建投产工业企业不再纳入年度审批范围,仅纳入2、5、8、11月的季度审批范围。
(五)变更专业的企业
发生跨专业变更的企业需要填报两张年度审批登记表(一),审批类型分别选择“5.专业变更需退出的企业”和“6.专业变更需纳入的企业”,后附一份证明企业发生变更的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之间发生专业变更,需要申报审批。
(六)单位界定错误需退出的企业
1、《“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年度审批登记表(一)》续表(附表二);
2、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根据国家规定,凡是产业视同法人、个体视同法人的“三上”企业,本次年度审批全部按照“单位界定错误需退出的企业”进行处理。
(七)附营专业需退出的企业
1、《“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年度审批登记表(一)》续表(附表二),需注明主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所属专业;
2、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按国家规定,2011年年度和2012年定期调查单位库中不允许同一单位跨专业报送,对跨专业报送单位必须在此次年度审批工作中进行处理。
(八)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行政区划代码(只审核因企业跨省转移而造成的行政区划代码变动)指标的变更
1、《“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年度审批登记表(二)》(附表三);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如外省企业迁入本省,需变更行业代码的,由迁入地提供反映单位辖区变更的有关资料。
三、材料上报要求
1、审批材料以纸介质和电子化两种形式同时上报,电子化材料必须是扫描、不得照相;
2、电子化材料直接上传到服务器相关附件位置,同时按照2011年四季度审批的要求按专业、审批类型分组整理上报图片;
3、所有图片必须要清晰,大小不能超过
4、年度审批登记表填写word文档确认无误后打印,在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处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在【县级名录库主管领导意见】处加盖县级统计局公章;
5、新建企业申报书填写word文档确认无误后打印,在【加盖企业公章】处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签字;
6、企业基本情况表(101表)统一使用本通知附表样式,在word文档中填写并确认无误后打印(两张A4打印),企业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7、各种证件复印件必须副本整页原大小复印扫描,不能缺行、缩印。若复印后的部门章不清晰,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8、各种财务报表必须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凡涂改处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所有的财务报表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9、所有的企业公章或财务章必须是红印,不得复印;
10、所有企业的纸介质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准备,并按照【年度审批登记表(一)或(二)、新建企业申报书(限本年度新开业企业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表(101-1或101-2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相关财务报表、其他相关材料】顺序进行整理,统一在材料的左上角用订书钉进行装订,不得使用曲别针、大头针等其他装订方式;
11、2011年度审批所有纸介质企业申报材料分专业、审批类型进行整理,并于
2012年一季度审批各市报送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
四、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审核要求
(一)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如发现下列任一条件没有达到,则审批不予通过:
1、必须要有年度审批登记表(一)或(二);
2、本年度新开企业必须要有新建企业申报书;
3、各种审核类型所需的证件复印件必须齐全;
4、由“三下”调整为“三上”企业、当年新开业企业必须要有企业相关财务报表。
(二)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如发现下列任一条件没有达到,则审批不予通过:
1、所有材料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2、所有公章必须是红印;
3、年度审批登记表企业信息要完整、机打,要有企业公章和县级统计局公章,并且有县级统计局相关负责人签字;
4、新建企业申报书必须有企业公章和企业法人签字;
5、所有F业基本情况表必须使用本通知附表样式,企业信息要完整、机打,要有企业公章和企业有关负责人签字;
6、名录库系统中单位基本单位情况表、“三上”企业审批程序中电子审批表、纸质基本单位情况表、纸质审批表和纸质企业材料中相关指标必须全部一致。
(三)审核企业界定、划分的准确性,如发现下列任一条件没有达到,则审批不予通过:
1、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所有单位、贸易业全部法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必须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2、贸易业产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必须为《营业执照》;
3、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与所报专业一致。
附表:
1、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101-2)
2、年度审批登记表(一)和(二)
3、新建企业申报书
4、年度审批增减变动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