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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普办《转发<关于做好<户主姓名底册>编制

作者: 来自: 时间:2010-09-27 00-00-00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人普办:

   现将省人普办《转发<关于做好<户主姓名底册>编制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鲁人普办字[2010]45)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枣庄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转发《关于做好<户主姓名底册>编制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鲁人普办字[2010]45

各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第六次全p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户主姓名底册>编制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国人普办字〔201033号)已经下发,其中对于《户主姓名底册》的编制要求做出了新的规定。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弄懂吃透新增条款,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户主姓名底册》编制工作。已经进行业务培训的普查机构,要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给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尚未进行业务培训的普查机构,要将此项内容补充到培训课程和培训教材中,保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按照规定做好《底册》编制工作。

 

             山东省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做好《户主姓名底册》编制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国人普办字[2010]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户主姓名底册》全面记录普查小区内的房屋建筑、住房单元以及人口情况,是普查员入户登记的重要依据,也是反映住房及其利用情况的宝贵基础资料。普查登记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将专门布置对《户主姓名底册》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和开发利用。为了切实发挥《户主姓名底册》辅助普查入户登记的作用,并为信息的后续利用打下基础,现就做好《户主姓名底册》编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摸底工作细则》开展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普查小区内所有房屋建筑、住房单元和人口居住情况。

   二、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时,要注意将每一幢房屋建筑(已建成交工的)逐一开列,并在《户主姓名底册》左侧空白处对应建筑物编号的位置注明每幢房屋建筑的用途。用途分“临时建筑”、“住宅楼房”、“住宅平房”、“非居住用房”、“其他”五类。

  临时建筑:指建筑工地的工棚、私搭乱建的临时住所、窝棚等。

  住宅楼房:指该建筑物为楼房,且该建筑物的设计目的为居民住宅(包括商住两用楼房)。

  住宅平房:指该建筑物为平房,且为居民住宅。(包括商住两用住平房)

  非居住用房:指该建筑物的设计目的为非居民住宅。包括商场、写字楼、医院、学校等。

  其它:指该建筑物为学生、职工宿舍、宾馆、养老院等。

  三、《户主姓名底册》中要开列房屋建筑内的住房单元,并给出房屋编号。对临时建筑、非居住用房和其它这三类,要根据摸底情况,开列全部有普查对象的住房单元;对住宅楼房、住宅平房,要开列所有住房单元,不管这些住房单元是否有普查对象,是否是空房,是否售出 (包括已竣工还未出售楼盘内的住房单元)。属于商住两用的,在开列住房单元时,对属于商用的住房,还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商用。为方便工作,对一幢居住用建筑内存在大量确认没有普查对象的住房单元的情况,可以采取在《户主姓名底册》中一行集中标注的方式,在房屋编号栏注明XXXX号共XX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为“空房”。

  四、在普查登记过程中,发现与摸底情况不一致时,普查员要对《户主姓名底册》进行随时更新。普查员除了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普查表外,还要将新的情况更新在《户主姓名底册》上。

  五、对摸底阶段认定的无普查对象的空房,要进行复查。对摸底时确定为空房,在摸底到普查标准时间期间又有人居住的住房单元要在《户主姓名底册》中重新开列,房屋编号使用原来的房屋编号,户编号续编在本普查小区非特殊编号的后面,并据情填写普查表。

  六、登记和快速汇总工作结束后,普查员要将更新好的《户主姓名底册》逐级上报至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对《户主姓名底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以备下阶段的信息录入和开发使用。

附:户主姓名底册填写实例.xls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办公室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