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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自有职工宿舍和各大专院

作者: 来自: 时间:2010-09-07 00-00-00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人普办,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各大专院校,驻枣监狱及劳教单位:

   大中型企业和大专院校、监狱等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是人口普查的特殊区域,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情况复杂。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要求,结合我市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和大专院校、驻枣监狱及劳教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做好上述单位自有职工宿舍人口普查和大专院校、驻枣监狱及劳教单位人口普查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驻枣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自有职工宿舍,未设社区居委会的,由该单位负责人口普查工作。该单位应当成立人口普查机构,由所在地政府人口普查机构领导。按照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的要求,负责本单位内自有职工宿舍的人口普查工作,组织普查登记。登记结束后,将普查资料移交当地人口普查机构。

  二、驻枣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自有职工宿舍已设社区居委会的,由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纳入当地人口普查。进行普查时,可以直接向该单位借调具有一定能力的管理人员来充当人口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驻枣大专院校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成立相应人口普查机构,在区级人口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校校园内的人口普查工作。其人口普查范围为: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校园内的所有人员;户口在校园内,普查标准时点未居住在校园内的人员。

  四、驻枣的监狱及劳教单位,由当地监狱、劳教单位进行普查。各单位要尽快成立普查机构,在区级普查机构的指导下对服刑和劳教人员进行普查。其人口普查范围为:普查标准时点正在服刑和劳教的人员。

  五、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接此通知后,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和大专院校、驻枣监狱及劳教单位的情况,尽快与之联系、协调和沟通并落实工作任务。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对负有人口普查任务的上述单位开展人口普查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提供普查所需资料。所在地的各级政府人口普查机构要督促、检查上述单位人普工作的开展情况,坚决防止在人口普查中出现“盲点”。因为组织不力、互相推诿、落实不当造成人口漏登,将依法追究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和上述单位有关领导责任。

  六、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和大专院校、驻枣监狱及劳教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当地人口普查机构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接受属地人口普查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根据工作任务的要求,成立机构,抽调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要求,协助普查人员入户开展登记工作,认真履行法律职责。

  七、各级人普机构对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和大专院校、驻枣监狱及劳教单位提供的人普资料不得对外提供,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枣庄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