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山东省第六次人口普查中认真
添加时间:2010年08月12日 来源:本站原创 |
枣人普组字[2010]4号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局、卫生局、统计局: 省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和省统计局于7月1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山东省第六次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鲁人普组字[2010]12号),对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作了具体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的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各地不得自行制定限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前置性规定;不得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等作为户口登记的依据和条件。 二、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人员依法从轻处理。2002年9月28日之前违法生育的,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2002年9月28日之后违法生育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基层干部的思想工作,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普查登记结果不得作为对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评或奖惩兑现的依据,不得追究以往绩效考评成绩;对继续瞒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 四、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必须为群众申报的普查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如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五、市及区(市)两级人口计生、公安、卫生、统计部门要设立“社会公开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咨询、监督、举报。凡发现各地有人为设置“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前置条件,或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各级人口计生、公安、卫生、统计部门贯彻执行情况,纳入本部门市一级年度考核。 六、市级有关部门社会公开电话: 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0632)8687653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0632)3166006 市 公 安 局:(0632)3656285 市 卫 生 局:(0632)3314381 市 统 计 局:(0632)3318947 (0632)8687673 枣庄市第六次人 枣庄市人口和 枣庄市公安局 口普查领导小组 计划生育委员会 枣庄市卫生局 枣庄市统计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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