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统计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高新区经发局、监察室、法制办: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省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山东省统计局、监察厅、司法厅、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鲁统字[2010]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枣庄市统计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枣庄市统计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监察厅、司法厅、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鲁统字[201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统计执法大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区(市)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区(市)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区(市)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6月开始,到8月30日结束,按照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动员阶段(6月10日前)
1、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分别召开动员会议。
2、6月10日前成立各级统计联合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并上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3、6月10 日前研究制定并上报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6月15日前完成检查人员抽调和培训工作。
5、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6、各级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群众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自查阶段(6月10日---6月30日)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枣庄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执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自查结束后,于7月2日前向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自查情况。市大检查办公室于7月5日前向省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自查报告。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抽查阶段(7月1日-7月20日)
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司法局、国家统计局枣庄调查队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随机抽取2-3个区(市)进行抽查。各区(市)都要组织好本地区的抽查工作。原则上,每个区(市)要抽查2-4个乡镇和至少3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抽查于7月10日前完成)。对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抽查以上级有关部门为主。
枣庄调查队对自己业务范围内检查重点及范围另行安排。
抽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要把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集中力量检查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粮食产量、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城乡居民收入、节能减排等重点指标。要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切实成效。
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7月20日-8月31日)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本着抽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立案,集中力量查处。为提高统计执法大检查效果,各区(市)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和公开,市和各区(市)在大检查过程中和结束后要集中通报、公开一批典型案件。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认真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总结工作,于8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结案的重大案件材料要一并上报。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9月10日前向省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大检查总结报告。
四、检查的具体实施
第一,抽调检查人员并进行业务培训,明确要求,掌握方法;
第二,划分检查小组(每组2—3人组成),合理搭配人员;
第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检查,以该单位自查报告作基础,检查采取听、看、查、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在听取被抽查单位学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自查情况汇报后,重点检查有无隐瞒统计违法行为,对该单位的2008年以来的年报和今年以来的定期报表数字进行核实,重点核查自查自纠通知中所确定的几个指标,并填写《主要统计指标抽查核对表》。如发现自查中隐瞒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要当场仔细询问调查,取得有关证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按照办案程序立案查处。
在市、区(市)抽查的基础上,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做好迎接国家、省大检查办公室对我市的抽查准备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统一领导,市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枣庄调查队联合成立全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法规科。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市)、枣庄高新区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附件:全市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附件:
枣庄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贺成方(枣庄市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于书峰(国家统计局枣庄调查队队长)
张建福(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李庆海(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正鹏(市统计局副局长)
郝伯扬(国家统计局枣庄调查队纪检组长)
成 员: 杨秀云(市纪委派驻第五纪检组综合室主任)
刘媛媛(市纪委执法监察室副科级检查员)
钟福勤(司法局法制宣传处处长)
宁化刚(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长)
姚春华(国家统计局枣庄调查队执法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法规科。
举报电话:8687628、8687675
电子邮箱:zzfgk@stats-sd.gov.cn
zzychua2002@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