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7日8:50:23
各区(市)统计局,高新区经发局:
2009年即将过去,为了总结统计法制工作的经验,更好地做好明年的统计法制工作,请各市在10月28日前上报以下材料。(fgK@stats-sd.gov.cn)
一、考核总结材料
按照《山东省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办法》(鲁统字〔2008〕55号 )的规定上报所要求的材料。
二、案件评查材料
按照《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上报案卷自查报告及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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