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统计系统工作信息公文处理保密工作档案
2009年10月14日15:28:30
来源:省局办公室 |
鲁统办字〔2009〕65号 各市统计局: 现将《山东统计系统工作信息公文处理保密工作档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公文处理保密工作档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统计系统工作信息、公文处理、保密工作和档案工作的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参照《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统计系统政务信息公文处理保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统计局工作信息、公文处理、保密和档案考核评比工作。 第三条 考核评比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五条 考核评比内容: (一)统计工作信息报送工作; (二)公文处理工作; (三)保密工作; (四)档案工作。 第六条 考核评比工作设置工作信息、公文处理、保密工作和档案工作四个单项奖,每个单项奖分别设置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 第七条 统计工作信息按以下标准计分: 1.有专人负责要事信息报送工作的,每考核年度加10分; 2.被省局内网“统计工作要事”栏目采用的信息,每条计5分; 3.每月5日之前按时报送上月统计工作要事,每次计10分;未能按时报送的,不计分;经催报仍未报送的,每次扣10分; 4.能够按要求及时报送全省重要的统计会议贯彻落实情况及省局办公室要求报送的重要材料,每次计10分;未能按时报送的不计分;经催报仍未报送的,每次扣10分; 5.报送的信息出现明显错误(如人称引用混乱、领导人名和职务错误、错别字较多等),每条扣2分; 6.信息重复报送,每条扣1分; 7.报送格式不符合要求(如字体、段落格式不一),每条扣2分。 第八条 公文处理工作按以下方式计分: (一)建立公文处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一年两次向省统计局办公室报送办公室工作总结(上半年工作总结应于7月10日前报送,下半年工作总结应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计100分作为基准分。 (二)公文内容出现错误,重复扣分,每件不超过10分。 1.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扣10分; 2.用词不准确、错误的,每处扣1分; 3.逻辑混乱,结构不合理的,扣2分; 4.文稿不工整,有叠页、错页和漏页现象的,扣2分; 5.标点符号、数字等使用不规范、不准确的,每处扣1分。 (三)公文运转出现问题,每件扣2分,重复扣分,每件不超过8分: 1.以市局办公室名义对省统计局或省统计局办公室行文的; 2.除上级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主送机关出现除办公室外的省统计局内设机构或领导个人的; 3.抄送机关出现省统计局内设机构的; 4.非特殊情况下,当地出现给省统计局越级请示或报告的; 5.未按规定份数报送公文的(请示5份、报告8份,其他1-2份); 6.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工作总结、会议材料等公文的。 (四)公文格式出现问题,每件扣2分,重复扣分,每件不超过8分: 1.上行文无签发人的; 2.用请示、报告、意见以外的文种对省统计局行文的; 3.报告夹带请示事项的; 4.以报告报送请示的; 5.请示未做到一文一事的; 7.未使用正式公文用纸的; 8.非涉密件标注秘密等级的; 9.非紧急件标注紧急程度的; 10.附件不规范的; 11.用印不规范的; 12.成文日期出现阿拉伯数字的; 13.请示的附注未标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 第九条 保密工作按以下标准计分(以100分作为基准分): (一)未完成下述工作,按以下标准扣分: 1.保密机构不健全、未履行职责、办公室无人具体负责保密工作,扣8分; 2.对所辖系统的统计业务保密工作未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扣6分; 3.未制定保密工作制度,扣6分; 4.涉密文件、资料未按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标注保密标志,扣7分; 5.未按规定执行涉密文件、资料及复印件的传阅、复印、保管、销毁制度,扣7分; 6.未按规定办理对外提供或审批出境涉密文件、资料,扣6分; 7.涉密信息上非涉密网,扣10分; 8.未按规定管理保密重点部门、部位,扣6分; 9.未按规定管理复印机、传真机和涉密计算机、存储介质,扣6分; 10.外事活动中未执行保密工作规定,扣6分; 11.未按时完成市保密部门或国家统计局保密委员会布置的工作,扣10分; 12.每年12月31日以前未报送本年度保密工作情况,扣8分; 13.保密工作发生问题隐匿不报,扣14分。 (二)加分标准: 1.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一次加6分; 2.组织保密工作全面检查,一次加6分; 3.根据保密工作的新形势和办公自动化的发展,及时制定保密工作制度,一项加6分; 4.积极配合保密、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鉴定统计资料密级并出具鉴定证明,一次加6分; 5.及时向省统计局保密办报告保密工作有关情况,一次加6分; 6.工作有创新或成功经验得到当地保密部门或上级统计局保密委员会认可,一项加10分; 7.当年被市保密部门评为保密先进集体、个人或某方面工作受到表彰,一项加10分。 (三)保密工作计分以年终总结、通报情况等相关资料为依据。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应说明所做工作的时间、内容和结果;被当地保密部门表彰的应及时向省统计局保密办出具表彰文件复印件证明。 第十条 档案工作按以下标准计分(以100分作为基准分): (一)未完成下述工作,按以下标准扣分: 1.档案机构不健全、未履行职责、办公室无人具体负责档案工作,扣8分; 2.对所辖系统的统计业务档案工作未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扣6分; 3.未制定档案工作制度,扣6分; 4.单位主办的重大活动没有进行档案登记,并按规定归档的扣8分; 5.未按规定收集电子文件的扣8分; 6.未按规定收集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扣8分; 7.列入归档范围的锦旗、牌匾、奖杯、证书等未按规定归档的扣8分; 8.没有库房温湿度记录及库房定期检查记录的扣8分; 9.未按规定执行借阅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登记,扣8分; 10.未按时完成市级档案部门或省统计局档案委员会布置的工作,扣10分; 11.每年12月31日以前未报送本年度档案工作情况,扣8分; 12.档案工作发生问题隐匿不报,扣14分。 (二)加分标准: 1.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档案教育,一次加6分; 2.组织档案工作全面检查,一次加6分; 3.工作有创新或成功经验得到当地档案部门或上级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认可,一项加10分; 4.当年被市档案部门评为档案先进集体、个人或某方面工作受到表彰,一项加10分。 (三)档案工作计分以年终总结、通报情况等相关资料为依据。档案教育和档案检查应说明所做工作的时间、内容和结果;被当地档案部门表彰的应及时向省统计局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出具表彰文件复印件证明。 第十一条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根据市局各单项工作记分情况,分项进行统计,得出各地单项工作得分。 第十二条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每年1月底前,以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名义发文,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一)工作信息报送工作因组织机构和人员不落实,出现工作联络不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信息内容出现严重失实,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有关规定,丢失、提供、出卖涉密资料、文件,以及在非涉密网上传输涉密信息,造成泄密的; (四)因保管不当档案实体受严重损坏的。 未按第八条第(一)款执行的,取消当年公文处理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对各奖项评选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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