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统计机构稳定的紧急通知
2009年9月21日14:31:55
来源: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关于在机构 改革中确保统计机构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统字〔200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统计局: 当前,机构改革工作正在各地市县级深入开展。在机构改革中依法保持统计机构稳定,对于强化统计能力、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统计部门对此必须高度关注,采取有力措施搞好相应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遵守《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新修订的《统计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义务,是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重要保障,是防止干预统计数据、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的基本要求。 二、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各级统计部门特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机构改革的进展情况,主动地、及时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汇报统计法的要求。下级统计机构要主动向上级统计机构反映地方机构改革的动向,上级统计机构要采取措施,及时、全面地掌握本地区机构改革情况,主动做好汇报、沟通、协调工作,努力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对统计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确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统计机构。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当前,统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做好统计工作,搞准统计数据,更是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努力保持“统计机构不散、统计网络不断、统计队伍不乱”,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依照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努力保障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完成,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各地区要认真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有关工作。地方统计机构改革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及时报告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