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办字〔2009〕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各副省级城市统计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省以下机构改革工作已全面展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保证统计工作依法进行,维护统计机构的独立性,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地发挥统计服务各级党政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参谋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健全机构,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并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的,要在机构改革中依法保持稳定;个别没有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的,应在机构改革中依法独立设立。
二、加强“双基”建设,确保队伍稳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面临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大背景下,统计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使命重大,统计数据备受各界瞩目,统计工作面临巨大的挑战和考验,统计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确保基层统计干部职工人心稳定。要大力充实和加强基层统计力量,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切实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
三、各地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在贯彻执行各地机构改革原则的前提下,抓紧提出稳定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尽快向省政府和编制部门汇报,积极争取工作主动,争取更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同时,各地要把在机构改革中稳定统计机构遇到的问题和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统计局。
(联系人:王素芹;电话:010-68782398)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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