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2009年8月1日8: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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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统办字[2009]23号 各区(市)统计局: 按照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鲁统办字[2009]4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统计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8月31日前。 二、检查方式 1、自查:各区(市)统计局对本区域“三上”企业和“三下”企业进行全面自查。 2、抽查:市局组织相关专业按照“三上”企业总数的1%、“三下”企业总数的3‰随机抽取检查单位,对抽中企业逐一进行检查;省统计局依据市统计局抽中企业名单,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 三、检查内容 经济普查和常规统计调查中: 1、是否存在报表无企业公章,无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填表人签名现象; 2、是否存在企业报表由统计站或区(市)统计局代填、代报现象; 3、是否存在伪造基层单位、基层统计人员盖章、签名现象; 4、是否存在普查库中存在而实际找不到企业而又没有企业变迁证明的现象; 5、是否存在编造统计报表、篡改统计数据现象; 6、相关数据质量检查。 四、检查要求 1、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鲁统办字[2009]41号)精神,实事求是、不走过场,重点查处第二次经济普查中和基层统计工作中的统计违法问题,努力维护提高我市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公信力。 2、各区(市)统计局要高度重视本次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把执法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严肃对待。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问题决不护短、彻底整改。 3、各区(市)将这次执法检查表、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方法、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处理意见等)于8月25日前用电子邮件上报市局法规科。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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