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堂:认真贯彻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09年5月26日8:58:54
――国家统计局马建堂局长在贯彻实施《处分规定》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2009年5月15日)
同志们: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规章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统计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求,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量纪标准,明确了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程序和要求。坚决贯彻实施《处分规定》,对于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提升政府统计的公信力,提高统计服务科学发展的水平,意义十分重大。为了推动《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决定召开这次会议。下面,我代表国家统计局党组讲几点意见。
一、《处分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真实可信的统计数据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是党和政府正确判断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依据,是进行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重要体现。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是衡量统计改革和发展成效的根本标准。统计能不能客观地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能不能成为政府决策合格的参谋,能不能引导和促进科学发展,都取决于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客观、真实可信。特别是在当前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各级党政机关正确制定应对危机的对策和措施,客观观察各项对策措施的实施效果,需要更加准确、及时的统计数据。当前,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比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而紧迫。
近年来,统计系统紧紧围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不断强化“统计数据质量从我做起”的理念,努力树立“不出假数、真实可信、准确完整”的职业道德准则,一直致力于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统计制度方法,健全统计应急反应机制,加强统计信息化、法制、基础和人才队伍建设,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总体上不断提高,统计数据基本上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在分析宏观经济走势、支撑国家宏观调控、了解国情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这一点,我们要理直气壮地说。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统计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仍然存在,在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突出表现为:个别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政绩,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个别地方和单位为了骗取荣誉和利益“按需要报数”、“按计划报数”,或者迫于横向对比和排序压力随意调整数据;一些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却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有的对领导的授意、指使不抵制,个别的甚至主动迎合领导意图;有的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布粮食产量等重要统计数据,造成统计数据“打架”,影响了政府统计的公信力。上述问题如果任其发展,不仅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权威,还将削弱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信息基础,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这些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格执行统计法,坚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社会各界、媒体舆论也对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有强烈的呼声。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指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细化了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领导干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增加了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失察或者不作为行为,增加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或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的行为。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具体量纪标准,视情节轻重或危害后果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规定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主体、程序、对象,完善了统计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建立了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关三方案件移送制度。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促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推动统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了统计法律制度,增强了统计法的可操作性,为惩治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弄虚作假行为,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严格执行《处分规定》,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处分规定》是统计部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的一把利剑。切实严格贯彻《处分规定》,是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特别是统计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法制观念和执行力的重大考验。统计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都是有职业良心和职业道德的,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都是深恶痛绝的,都不愿意看到统计违法违纪现象滋长蔓延。大家要以对党、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高度责任感,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处分规定》。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执法检查职责,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的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特别是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新形势下,对那些置国家法律政令于不顾,顶风违法违纪,扰乱统计工作秩序、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同时要以合适的形式、妥当的时机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以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充分发挥《处分规定》的威慑力。
(一)坚决抵制和查处对统计数据的行政干预。
坚决抵制和严肃查处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行为,是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处分规定》的重要内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于领导关于统计数据的疑问,要做细致的、有科学根据和实事求是的解释说明;对于领导要求调整统计数据的暗示、诱导,不能主动迎合,更不能为领导出谋划策;对于领导强令、授意篡改统计资料和编造虚假数据的,要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制度规定,并坚决予以抵制,抵制不了的要及时向上级统计部门报告。对于发现的领导干预统计数据行为和包庇、纵容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要敢于大胆检举揭发,统计执法机关要联合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各级统计机构要正确处理好服从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与坚持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关系。根据统计法的相关规定,统计数据由各级统计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上报、汇总、审定、发布,其准确性由统计机构负责,地方领导对统计数据没有审批权,更没有调整权。某些重要统计数据在上报或公布前报送领导同志,不是送请领导审定,而是让领导提前知晓,以便及时把握形势,进行决策和管理。如果地方的领导同志审批统计数据,甚至要求统计机构修改调整统计数据,就违反了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这一点,各级统计机构的负责同志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地方领导同志说清楚。
(二)有效预防和坚决查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是统计数据的主要生产者和管理者,肩负着追求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准确完整的神圣使命。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对神圣使命的亵渎,是对职业道德的背弃,是对党、国家和人民的犯罪。要使《处分规定》真正发挥作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特别是统计领导干部必须先从自身做起,带头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切实独立履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各级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准确及时搜集、汇总、上报统计资料。不得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不得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和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与商业秘密。如果知道统计数据不实,就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决不能敷衍塞责、得过且过。
各级统计机构要带头执行《处分规定》,对发现的下级统计机构和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不能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不能袒护、包庇、纵容和姑息。对发现并查实各级统计局、调查队工作人员参与弄虚作假或者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要完善有关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有效地预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关于双重管理干部的规定,加强对下一级统计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和任免管理。对坚持原则、敢于抵制行政干预的统计领导干部要大力支持,坚决保护;对违反统计法,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统计领导干部,要提出处理建议。
(三)坚决查处和有效遏制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统计要做到不出假数、真实可信,关键是要做到从调查对象那里不进假数。能否有效提高源头数据的质量,是检验《处分规定》是否真正落到实处的重要标准。要坚决查处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坚决查处调查对象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纪律责任,切实夯实源头数据质量。
要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原则,积极做好调查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预防工作。研究建立健全减轻调查对象负担的机制,切实履行为统计调查对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加强对调查对象的统计宣传和服务力度,强化调查对象的数据质量意识和统计法律意识,增强调查对象履行统计义务的自觉性、荣誉感和责任感。
三、加强学习宣传,努力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要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高度出发,将做好《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细、抓好。
一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要把学习贯彻《处分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党组中心组和领导班子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各地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入统计人员警示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要积极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共同部署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相关工作。要通过学习,全面了解《处分规定》的立法目的、规范对象和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量纪标准;清楚知晓自己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如果违法违纪将会承担什么责任,增强贯彻执行《处分规定》的自觉性;深刻领会《处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危害性,深刻领会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重大责任和紧迫性,增强贯彻执行《处分规定》的主动性和坚定性;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理念,始终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准则,增强贯彻执行《处分规定》的坚定性。要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主动检视本单位、本人的行为,及时发现、纠正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要积极争取党委组织部门的支持,将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列入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要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向地方党政领导同志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二要强化培训,提高技能。《处分规定》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和统计机构纪检监察人员的敬业精神和办案水平。要将统计执法执纪人员作为培训的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使他们深刻认识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切实增强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掌握《处分规定》的各项规定,清楚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量纪标准,为正确履行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职责奠定良好的基础。要注重执法实践锻炼,通过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执纪人员依法依纪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使他们成为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行家里手,成为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的忠诚卫士。
三要搞好宣传,营造氛围。最近一段时间,中央各大新闻媒体都刊载播发了颁布实施《处分规定》的相关消息和评论,中国信息报也发表了系列评论,开辟了《处分规定》重要内容解读专栏。各级统计机构要紧密结合国家统计局的相关宣传活动安排,将宣传《处分规定》纳入统计“五五”普法重点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积极主动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进行沟通协调,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创新宣传方式和载体,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通过普法宣传,使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社会公众进一步熟悉相关的统计法律知识,以更好地了解、支持统计工作,提高守法意识,形成贯彻执行《处分规定》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有效机制
贯彻实施《处分规定》,涉及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执法检查、统计巡查、干部管理、社会监督等方方面面,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有关工作机制。
一要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处分规定》工作的领导。各级统计机构和领导干部要把贯彻实施《处分规定》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亲自过问,积极了解和掌握贯彻落实的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定期听取贯彻实施《处分规定》工作情况的汇报,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要大力开展和积极支持统计执法,为查办案件创造宽松的执法环境。要以贯彻实施《处分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健全统计法制工作机构,不断充实法制工作力量,并为统计执法执纪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备支持。各地要积极借鉴北京等9省(市)统计局的做法,组建专门的统计执法队。
二要进一步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要积极向纪检监察机关汇报沟通,争取他们一如既往地监督和支持统计工作,指导和帮助我们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对各级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移送的案件依法依纪及时予以查处,为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各级统计局、国家调查队要共同做好与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办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细化案件移送的具体工作程序,努力形成查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强大合力。今年下半年,国家统计局将联合监察部等部门开展《处分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
三要努力完善统计执法执纪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执纪协调配合制度,明确统计执法机构、统计纪检监察机构和统计业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上的职责分工。各级统计纪检监察机构要把贯彻实施《处分规定》作为重点任务,作为统计系统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内容,与有关部门一起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统计业务机构要密切配合统计执法执纪机构。严格执行重要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报告和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下级统计执法机关执行《处分规定》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进一步完善统计巡查制度,将《处分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纳入巡查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曝光制度。每个省(区、市)统计局要按照要求向国家统计局上报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的案件材料。
四要建立健全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机制。要认真研究和深入查找当前统计工作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紧密围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规范统计部门自身行为,建立涵盖统计设计和数据采集、审核、传输、处理、管理、评估、发布的每一环节、每一岗位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责任追究制度,构筑起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努力在统计系统内部形成一道有效的预防和制止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制度屏障。要积极完善统计法律制度,积极探索完善统计管理体制,大力推进统计信息化,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法制体制和机制保障。
同志们!统计队伍是一支坚持实事求是的队伍,是一支严格执法的队伍,是一支视数据质量为生命的队伍。随着《处分规定》的贯彻实施,统计法的权威将进一步提高,人们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和守法意识将进一步增强,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将得到比较有效的预防和惩治,统计数据质量也必将得到进一步提高。我们一定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和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实施《处分规定》,坚持不懈地推进依法统计,努力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为推动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促进统计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