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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检查验收工作的通

作者: 来自: 时间:2009-05-05 00-00-00

鲁统字〔2009〕35号

各市统计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鲁统字〔2007〕13号)精神,省统计局于2007年底,对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进行了检查验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进行了表彰。全省命名了100家“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和若干家“统计站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有利地促进了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省统计局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全省“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和“统计站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单位

    验收单位包括两部分:一是对2007年命名的100家“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和若干家“统计站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进行复查;二是对各市新推荐的市、县(市、区)统计局和规范化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站进行验收。

    二、验收方式

    以市为单位组织复查和推荐“统计站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及“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省统计局在各市统计局复查和推荐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处室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实地复查验收。对已命名和新推荐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联合验收组要对照标准逐一检查;对市、县两级统计站建设完成情况的检查,采取随机的原则抽查验收。

    三、推荐条件

    为保持评比工作的连续性,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所列标准和《山东省统计站规范化建设验收计分标准》进行推荐。新推荐的单位必须是近两年本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新出现的先进典型,各市示范单位推荐数控制在乡镇总数的8%之内。

    四、申报时间

    各市统计局将推荐验收单位于2009年7月31日前,向省统计局设计管理处写出申请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统计局要高度重视全省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和先进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工作。组织申报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报者视为弃权。

    (二)严格审核,认真推荐。各市统计局要按照评选条件严格审查评选,认真推荐。各市新推荐的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验收计分应达到95分以上,推荐的统计站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全部建成实体型或派出型统计站。各市要认真填写《山东省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先进单位)推荐表》(并附2000字左右的先进经验),签署意见后上报(一式三份)。

    (三)客观公正,严明纪律。评选推荐工作要公开透明,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所推荐单位情况;评选推荐工作不搞平衡、不搞照顾,严禁弄虚作假。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钟洪林

    联系电话:0531-86197800

    电子信箱:zhl@stats-sd.gov.cn

 

    附件:1.示范化乡镇统计站建设标准(试行)

          2.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验收程序

          3.山东省统计站规范化建设验收计分标准

          4.山东省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先进单位)推荐表

 

山东省统计局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1:

示范化乡镇统计站建设标准(试行)

 

    一、必须是派出制(垂直型)或实体型统计站。有编制、公章等。

    二、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环境整洁。

    三、按照规范化建设的标准配备人员,即重点镇和8万人口以上的乡镇,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4人;5万至8万人口的乡镇,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3人;5万人口以下的乡镇,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2人。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统计人员上岗合格证。

    四、要配备2台以上的专用微机,并实现国家、省、市、县(市、区)、乡镇五级统计系统联网。

    五、要建有完备的统计台帐和完整的历史资料档案,历史资料以1990年为起点,2000年以来的资料必须完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的设置和管理应当规范化,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电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手工登记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应当字迹清晰端正。

    六、承担上级统计部门部署的综合统计任务,履行统计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职能,行使独立的调查和上报权限。

    七、严格贯彻实施统计方法制度,数据质量高,能够反映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统计站自身和所辖调查单位近两年未发生统计违法案件。对已评为示范单位的统计站,一旦发生违法案件,立即撤销其获得的示范单位的荣誉。

    八、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重视统计资料的开发和利用,按规定及时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工作及服务水平得到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肯定。

    九、具有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能够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创新性的工作。

    十、有完善的统计规章和工作制度。

附件2:

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验收程序

 

    本次评比于2009年8月份开始进行。对县级“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按派出制或实体型统计站总数的二十分之一标准把握)、“统计站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及市级派出制或实体型统计站建设情况的评比验收,首先由市级统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和申请,经省统计局初评后,组织联合验收组进行实地检查;对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验收,联合验收组要对照标准逐一检查;对市、县两级统计站建设完成情况的检查,省统计局将进行随机抽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年底统一进行表彰。

    对示范统计站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验收一次。

附件3:

山东省统计站规范化建设验收计分标准

  ______县(区)______镇(乡、办事处)

   

其中项

得分

计分标准

一、人员、编制

13分)

1、人员(8分)

重点镇和8万人口以上的乡镇,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4人;5万至8万人口的乡镇,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3人;5万人口以下的乡镇,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2人,低于标准每少1人扣1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且有两人以上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未取得证书每人扣0.5分。

2、编制(5分)

以县区人事部门(编委)正式文件为准。无正式文件不得分。

二、经费

(10分)

经费(10分)

经费有保障,派出型由县区统计局统一管理,并随地方经济发展相应增加。以县区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为准。无正式文件不得分。

三、办公场所

(10分) 

1、     办公用房

(6分)

配备两间或以上专用办公用房,且房屋条件较好者得满分。在该乡镇现有条件下,用房较差者适当扣分;无专用办公用房不得分。

2、统计站标牌(2分)

统计站标牌,应悬挂于醒目位置。无标牌者,不得分。

3、     专用公章

(2分)

无专用公章不得分。

四、办公自动化

(12分) 

1、微机(8分)

配备2台以上专用微机,做到正常运转。达到要求台数,且配置较高者得满分;达不到要求个数,使用破旧微机或配置较低者适当扣分;无专用微机不得分。

2、联网(4分)

实现国家、省、市、县()、乡镇五级统计系统联网得满分。达不到要求适当扣分。

五、通讯设备

6分)

电话(6分)

配备外线电话一部;若没有固定电话,配备手机的应保持工作时间内畅通。达不到要求适当扣分。

六、办公用品

(10分) 

1、     档案橱

(4分)

配置2个或以上档案橱。达到要求数量,配置新橱柜者得满分;达不到要求数量,使用破旧橱柜适当扣分。

2、桌椅(4分)

桌椅每人一套。达到要求数量,配置新桌椅者得满分;达不到要求数量,使用破旧桌椅适当扣分。

3、其它办公用品及卫生

(2分)

其它办公常用品应合理配置,并保持工作环境清洁卫生。无其它办公用品,卫生情况较差者适当扣分。

七、统计站规章制度(11分) 

1、制度齐全

7分)

统计站职业道德、人员守则、工作制度、业务培训、报表报送、档案管理、微机使用与管理7项制度齐全。缺少1项制扣1分。

2、     制度上墙

2分)

上述制度要挂在统计站内墙壁上。不上墙者不得分。

3、     运作规范

2分)

按制度要求做到规范运作,科学管理。

八、统计台帐和档案历史资料(13分) 

1、统计台帐

5分)

2000年以来有完备的统计台帐。手工登记的应当字迹清晰端正。台帐不完备,缺少1年扣0.5分;台帐整理不规范者酌情扣分。

2、档案、历史资料(8分)

建有完整的历史资料档案。历史资料以1990年为起点,2000年以来的资料必须完整,并且分类归档,管理规范。1990年至1999年的历史资料不齐,缺少1年扣0.3分;2000年以来档案不完整,缺少1年扣0.5分;档案整理不规范者酌情扣分。

九、统计任务

5分)

统计任务

5分)

能够承担上级统计部门部署的综合统计任务,履行统计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职能,行使独立的调查和上报权限。达不到上述要求适当扣分。

十、统计制度和法规(5分) 

1、统计制度

3分)

严格贯彻实施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方法制度,数据质量高,能够反映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达不到上述要求适当扣分。

2、     统计法规

2分)

统计站自身和所辖调查单位近两年未发生统计违法案件。两年内有统计违法案件者该项不得分。

十一、统计分析和调查(5分)

统计分析和

调查(5分)

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重视统计资料的开发和利用,按规定及时提供统计信息,统计站每年至少撰写(提供)统计分析6篇、统计信息4篇,并有存档、加挂到乡镇统计站信息网上。 达不到上述要求适当扣分。

合计得分:

 


附件4:

山东省统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先进单位)推荐表

 

市统计局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