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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作者: 来自: 时间:2009-03-27 00-00-00


枣统字[2009]  14号

各区(市)统计局:
《枣庄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统计局
二OO九年三月八日

 


枣庄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和加强统计工作,加强上下联系与沟通,监督检查各区(市)政府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巡查的对象为各区(市)统计局。  
  第三条  统计巡查的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数据管理和发布情况;  
  (三)各项大型普查和重点调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四)统计法制队伍建设和法制工作开展情况;  
  (五)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情况;  
  (六)领导班子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情况;  
  (七)干部编制管理和干部培训、选拔、任用情况;   
  (八)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九)统计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十)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市统计局部署的其他重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十二)基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调查对象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统计巡查是对统计工作的全面监督检查,可针对巡查对象、巡查时期统计的中心工作确定巡查重点。  
  第五条 统计巡查工作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前二年每年选择部分区(市)进行巡查,第三年开展巡查回头看。
  第六条 巡查工作每年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列明下列内容:  
  (一)统计巡查对象;  
  (二)统计巡查时间;  
  (三)统计巡查任务;  
  (四)统计巡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五)统计巡查组成人员。  
  第七条 统计巡查的程序和方式:  
  (一)下发统计巡查工作通知;  
  (二)统计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⒈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⒉召开有关座谈会;  
  ⒊进行个别谈话;  
  ⒋查阅有关资料;  
  ⒌深入基层进行检查;  
  ⒍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三)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四)巡查组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在巡查结束后二周内,形成巡查报告,报市统计局领导。  
  (五)巡查组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报经市统计局领导审批后,在巡查结束四周内向巡查对象进行反馈。巡查对象应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三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告反馈意见落实情况。  
  (六)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与被巡查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交换意见。 
  第八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科室反馈。有关科室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九条 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巡查对象有关领导和人员予以回避。  
  第十条 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对巡查工作和巡查报告负责。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谨言慎行,廉洁奉公。    
  第十一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统计局举报。市统计局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巡查的日常工作由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第十三条  各区(市)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巡查工作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